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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比特币的属性及其法律规制

imtoken下载app钱包 2023-01-27 07:42:12

论比特币的属性及其法律规制

摘要 比特币具有货币的基本属性。 与虚拟货币不同,比特币的流通对当前的货币体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随着比特币交易平台的增多,目前不被法律认可的比特币不会面临尴尬的局面。 本文将分析比特币的属性,研究如何定性其法律地位和处理其纠纷的法律机制,以更好地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有序和稳定。

关键词 比特币 货币 权利属性 特殊物

作者简介:唐龙,新疆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基础理论。

从2008年比特币诞生到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使用比特币。 比特币对当前的货币体系产生了影响。 在很多国家还没有承认比特币合法地位的情况下,比特币的交易越来越流行。 变得神秘,其风险深不可测。

随着我国比特币交易的频率越来越高,关于比特币的讨论也越来越激烈。 不过,作为新兴的“货币”,中国人民银行在今年3月中旬才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比特币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 目前,没有法律对其进行规范。 本文将探讨比特币的法律属性,分析其存在的法律障碍,以及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一、比特币的概念和本质

(一)比特币的概念

比特币,其概念由中本聪(化名)于2008年提出比特币不具有货币属性,随后基于开放的点对点和共识倡议的概念,结合密码学原理、点对点网络技术和开源软件开发一个自我完善的免费比特币应用系统。 比特币(Bitcoin)是一种由开源P2P软件产生的电子货币,一种数字货币,一种网络虚拟资产。 笔者认为,比特币应该是一种虚拟货币,一种主要在网络平台上执行交易功能的“电子货币”,而我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通知意在限制比特币交易,体现了我国对比特币交易的态度,但比特币作为一种现实的交易方式,在目前被追捧的现状下,仍将保持用户增加的现实。 比特币应该被视为一种“虚拟财产”。 比特币本身虽然没有实体,但其法律价值在于保护交易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2) 比特币的本质

1. 虚拟性。 比特币本身没有实体,比特币交易只是通过网络电子支付实现的。 比特币的本质是虚拟的存在。 比特币只是计算机程序中的一段代码,只存在于网络服务器甚至硬盘上。 笔者认为,比特币的价值存在于网络空间,是货币交易体系在市场上扩张的体现。 它基于市场投机而迅速增长。 比特币在网络空间之外只是虚拟数据,没有任何实际价值。

2. 匿名。 比特币的匿名性源于其虚拟性,通过一系列技术手段进行加密,使得比特币无法实现有效监控。 比特币在流通过程中流行的意义在于,匿名的操作方式和操作过程使得外界无法获得使用比特币进行交易的具体信息,也无法识别比特币交易者的个人身份。 这样,比特币的交易方式就可以完全匿名,无法追踪。

3.流通自由。 比特币的出现迎合了一些人对现行货币体系的不满。 现行货币体系下,货币发行由发行机构控制,流通环节可控可规范。 在交易中,比特币只需要通过网络虚拟账户确认即可完成交易,极大地方便了交易过程。 比特币可以最大程度地保证个人隐私。 由于没有交易具体信息,无法实现监管。 对于货币理想主义者来说,这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诱惑。

二、比特币的法律属性

(一)比特币在民法上的意义

比特币被一些人视为货币体系的发展,民法中适用于货币的法律规则实际上是货币理论体系的合法化。 通过以上分析,比特币已经初步具备了货币的基本功能,可以算是有了“货币化的样貌”。 货币的重要功能是流通和储存。 金银的物理特性决定了它永远是人类的货币。 现代货币的本质还是一般等价物,其纸币本身并无价值。 笔者认为,比特币虽然具有“货币化的表象”,但并不能替代现实货币。 它的虚拟本质不能像金银货币那样具有实体性。 比特币具有极强的技术性、风险性和不确定性。

(2) 比特币具有权利客体的属性

作为权利客体,在分类上存在争议。 一般认为,民法中的物已经具有广义的概念,只要能够行使排除和管理的功能,就应认为具有物的广义特征。 作为财产的物可分为:有形财产(又称“有形物”),如金钱、物资; 无形财产(又称“无形物”),如债权、知识产权、虚拟财产权等。无论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都表明人与物的关系是形式,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其本质。 笔者认为,比特币的本质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客观存在的。 比特币虽然不同于传统财产,但它基于网络空间而存在,具有独立性和现实价值,并以高度抽象的方式存在。 比特币应该被看作是一种特殊的东西,具有权利对象的属性。

(3) 比特币的所有权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货币是一般等价物,是强制流通的硬币或纸币。 从法律上讲,货币是一种特殊的动产。 获得比特币的方式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由于比特币不依赖任何发行机构,其获取来源只能是“矿工挖矿”和“商家获取”。 比特币的所有权应属于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比特币的所有者。 比特币,作为一个特殊的东西,虽然有特殊性,但是它的拥有权是足够的。 笔者认为,比特币用户所享有的所有权一般表现为对比特币的直接支配,包括参与挖矿,自主决定比特币的转让、赠与甚至遗弃,以及排除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比特币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具有特殊的法律属性,适用《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是适宜的。

3. 比特币合法化的障碍

(一)缺乏制度保障

比特币是否被承认为货币是比特币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在去年出台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比特币不具有货币属性,我国明确了比特币的性质。 它认为,比特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的,不具有法定补偿、强制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 从本质上讲,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 但比特币交易是一种在互联网上进行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人有参与的自由,风险自负。 虽然我国比特币交易呈增长趋势,但通知明确了其性质,不承认比特币的法律地位,不能充分受到法律保护。

(二)监管难

比特币交易中存在的去中心化和匿名性,给其监管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仅仅因为政府无法实现对比特币的全面监管,就无法预测比特币交易所带来的风险。 比特币在交易中无法得到有效监控,这为全球范围内的恐怖活动提供了便利。 比特币交易很容易成为恐怖犯罪的洗钱工具。 由于缺乏监管和保护,比特币交易也不安全,交易者没有法律和制度保障。 目前,在使用比特币的国家,尚未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管机制和部门,这将对比特币的发展造成制度性障碍,不利于比特币交易的健康稳定发展。

(三)抗风险能力弱

比特币交易存在风险,没有有效的抗风险能力。 比特币的交易过程极其简单。 网络平台是其交易的基础。 交易也是基于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信任。 一旦发生违规行为,比特币用户无法及时得到帮助,法律也没有相应的应对机制,给比特币交易带来了严重困扰。 当比特币用户受到侵犯时,侵权者可能会通过互联网在全球范围内侵犯他们的利益。 此外,互联网的匿名性使得侵权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 在网络安全堪忧的背景下,当比特币被盗、数据被破坏等一系列问题发生时,比特币的盗用行为无法追踪。 没有法律和技术的支持,比特币极易成为攻击目标,不具备抗风险能力。

4. 比特币的法律监管

(一)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明确比特币的法律地位和性质

当比特币的法律地位得不到政府承认时,比特币就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护,当侵权发生时,将面临无法追究的尴尬境地。 目前,我国对比特币仍持否定态度。 随着比特币交易量的增长,监管自身风险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比特币交易无法在实质意义上得到政府认可,因此无法参与正常的金融交易。 只有确认比特币的交易状态,才能有效实现对比特币的监管。 比特币运营商需要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比特币交易牌照,并通过第三方监管机构对比特币交易进行合法化。 比特币的流通受其总量和技术的限制。 作为一个国家,应该用国力来控制比特币的开采量,把绝大部分比特币控制在国家手中,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比特币的补充作用。 打破现有法律体系的瓶颈,明确比特币的货币属性,将其纳入货币监管体系,做到损害发生后才能获得法律保护。

(二)建立健全比特币交易服务监管责任体系

建立比特币交易服务监管体系是对比特币交易服务进行管理和监管的直接手段。 比特币作为“虚拟货币”更容易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组建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高院、高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管局外汇局等部门共同参与 电子货币和虚拟货币的协同管理机制。 同时,为比特币交易服务商设立“间接侵权责任”,将有助于降低比特币用户的交易风险。 明确比特币交易服务提供者的风险防控和信息安全管理意识。 比特币交易服务提供者应从广义上理解,既包括比特币交易服务提供者,也包括空间服务提供者,对侵犯比特币交易账户行为承担补充责任。

(三)建设比特币信用体系,强化风险防范机制

将比特币交易纳入现行银行征信体系,引入第三方交易平台,如支付宝、财付通等,实现比特币交易的市场化保障,同时实现比特币交易的实名化。建立信用体系。 降低风险并促进交易安全。 比特币作为一种新的交易方式,被纳入现行信用体系,通过国家对实物货币体系的监管,通过现行信用体系构建比特币交易预警机制,通过及时、权威地发布比特币交易信息,实现安全预警。

比特币作为一种全新的货币体系下的交易方式,其特殊性已经体现了电子货币发展的新趋势。 明确比特币的法律地位,对于促进比特币交易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